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本
院94年度壢小字第14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5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95年7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
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按,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
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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