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乙○○
            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山坡地承租權及本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陳報本件山坡地及本票所擔保
之債權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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