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1995號
原   告 可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開昱推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自民國93年12月9日、93年12月13
日、93年12月22日起,向原告承租挖土機、發電機、電焊機
等動產,總計租金新臺幣827,300元,詎於告於租用後,竟
未給付上開租金,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事實,業據其
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請款明細表、機械租賃憑單、請款單
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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