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67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選派之清算人姓名應更正為「 莊英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