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原告 黃世科
林東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廣益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漢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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