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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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兆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兆正與告訴人李科都素不相識,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在桃園市○○區○○○000號中壢殯儀館,因公祭排序問題,雙方發生口角,詎被告明知公祭場所人員眾多,如發生推擠可能致他人身體受傷,仍不違其本意,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在該處徒手將告訴人自公祭場內往場外推,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擦傷、左側前胸壁擦傷及左側前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私下達成和解,告訴人嗣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紀錄電話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