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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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曹策勛
被 告 林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須聲請由法定代理人程耀輝承受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