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7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葛萊美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趙惠莉
訴訟代理人 曾正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3,17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