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37號
原告 許鈞程
被告 葉俊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37號
原告 許鈞程
被告 葉俊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