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九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蔡壽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巨益機械有限公司、展盛發機械有限公司、丙○○、丁○○、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