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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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22號原告 吳濬瑋 被告 黃李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99,9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主張所請求之款項為『薪資』,因此,暫時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按依照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以觀,其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與僱傭關係之要件有間,因被告並未提出答辯,尚無從認定係為委任或承攬關係之法律關係,待確定關係後再確定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東紅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522 號裁定(109.1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小專調 字第 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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