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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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133號原告 林佑昇 被告臺北市私立歆晨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洪一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内湖區,有原告所提出之補習班立案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又原告稱其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亦有其109年11月26日陳報狀可稽。是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石勝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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