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39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歛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
回其餘請求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為新臺幣
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