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洪崇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耿清木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彰化縣○○鎮○○路○○○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房屋稅籍資料或其他
價值證明文件,並計算訴訟金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加計
新台幣187,000元後依每新台幣壹百元徵收壹元比例計算)
。
二、被告耿清木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