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洪崇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耿清木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彰化縣○○鎮○○路○○○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房屋稅籍資料或其他
  價值證明文件,並計算訴訟金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加計
  新台幣187,000元後依每新台幣壹百元徵收壹元比例計算)
  。
二、被告耿清木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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