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8號
原   告  楊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柔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