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8號
原 告 楊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柔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