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被 告 名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宏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