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蕭鳴林 即 蕭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中修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龔中修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