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邱明芳
       謝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仲勝宜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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