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3號
原   告  丁惟芬
訴訟代理人  杭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瀚升 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並繳納裁判費1,220元
。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門牌號
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及同段120號房屋,依原告提出
之本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記載,該二筆房屋於本院103年11月19
日及104年8月11日拍賣程序拍定之總金額合計為865,002元(即
185,001元+196,001元+242,000元+242,000元=865,002元)】
,應以此拍定價格作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65,0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1,220元,尚應補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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