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孫素美
相 對 人 屈成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屈成仁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0,110元(計算式:14,300元/平方公尺×7.7平方公尺
=110,11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