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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