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賴美娟 被告 薛侍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坤志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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