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王惠英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業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宗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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