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原名莊再福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己○○律師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選任辯護人 郭宗搪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怡靖 律師選任辯護人 傅美櫻 律師被告庚○○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