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莊再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郭宗搪 律師
林怡靖 律師 傅美櫻 律師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25日將其等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且分別於同年7月25日、97年
9月25日、97年11月25日、98年1月25日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丙○○自97年12月11日及被告乙○○、丁○○自98年1月16日起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件被告3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原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因認被告3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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