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戒治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7.6.29│96.9.2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速偵字第3047號│97年偵字第21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59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31號││實├──────┼──────────┼──────────┤│審│判決日期│97.8.29│97.10.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590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9.30│97.10.30│├─┴──────┼──────────┼──────────┤│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