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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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郭宗搪律師
林怡靖 律師 傅美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予以羈押迄今,茲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此有該署98年5月14日乙○瑞辛97執1373字第2841
6號函及所附執行指揮書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因認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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