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蔡賴鳳嬌 相對人 蔡村福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木 律師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村福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村福經鑑定無意思能力,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陳木律師為蔡村福之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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