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仲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仲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
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嚴仲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及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嚴仲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累│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更定其刑為有期││(2次)│││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4日│100年11月7、8日│99年9月10日、99││││某時│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39、9508│偵字第170號│偵字第6639、9508│││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101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8號(累犯更定其│496號│2439號││審││刑103年度聲字第││││││425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1日(│101年2月22日│101年5月15日││││累犯更定其刑裁定││││││103年2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臺上字第││決││8號(累犯更定其│496號│4258號││││刑103年度聲字第││││││4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0日(累│101年3月19日│101年8月16日││││犯更定其刑裁定10││││││3年3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435號│執字第3581號(已│執字第9770號││││執畢)││└────────┴────────┴────────┴────────┘┌────────┬────────┬────────┬────────┐│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224、131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實││148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決││1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9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