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76號再審原告 吳陳修鸞
鄭金城昱均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 楊章民 等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7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㈠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B、H、I、J部分:550元(公告土地現值)×(794+
4+12+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46,050元。㈡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E部分:550元(公告土地現值)×4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850元。
㈢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
F部分:550元(公告土地現值)×4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42,550元。
㈣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0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K、L部分::550元(公告土地現值)×(4+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950元㈠至㈣合計71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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