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己○○(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戊○○(同上)丁○○(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庚○○乙○○
瓊海別墅)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複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2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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