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周仲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