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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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蔡金枝 、 吳英華 、 吳美華 、 吳青純 、吳
玉珍、 吳福鑫 及 吳瓊華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