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陳坤龍
被   告  陳麗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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