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黃小美
被 告 丁續賓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雙方並約定自85年6月25日起算,
每月歸還6000元,利息4000元,共計10000元至本金還清為
止,惟被告迄今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存證信函
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綜上事證,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