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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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潔蒂
上列原告與 許睿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遷讓房屋等事
件(即遷讓返還臺北市○○路○段○○號6樓房屋價額)之相關
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