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迪雍 相對人即債務人劦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富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惠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欣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