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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