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正忠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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