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5年執聲沒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依貴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刑保字第16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署95年執字第29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