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322號全卷屬實,並有本院開立之94年刑保字第10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乙○○於該署95年度執字第322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又經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到案亦未獲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及拘票各乙紙、該署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