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區大里工業區服務站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宗
  相 對 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法定代理人  謝依蓁
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六月之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汙
水處理維護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一百四十五元,歷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國家對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既設有不同之裁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
係各具權限,不得逾越,其相互間應尊重彼此職權及其裁判效力,訴訟事件屬於
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僅行政法院有裁判之權,民事法院不得審查其裁判是否適法
。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乃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而制定,該條例第一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二項乃規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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