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來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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