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邱阿月 相對人即失蹤人 邱創建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村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邱創健 (男,民國十年0月00日生)於民國三十六年十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為其姪女,相對人於29年10月6日被日軍應召海外未歸行方不明,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
104年度亡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相對人於29年10月6日起即因被日軍應召海外未歸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有卷附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8日回函所附相對人除籍戶籍資料可憑。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失蹤前未婚,現已無兄弟姊妹及父母在世,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女為辦理土地繼承事件而為本件聲請,其就本件聲請自具有利害關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29年10月6日失蹤,計至36年10月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