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張玉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皇 被告 林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