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輝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曾輝陽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09,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與債務人曾輝陽間訂立之契約書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輝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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