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 非訟代理人 詹以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賜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正確地號及建號之附表。
二、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足資證明所稱相對人有積欠貨款事實之證明文件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