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來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4,58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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