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炎清
被 告 阮瑞仁
被 告 陳喜蓉 27歲民.
被 告 陳鳳媚
被 告 陳丁卯
被 告 陳鳳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項及第肆項關於「扣案之傳真
機玖台、碎紙機壹台、計算機壹拾貳台、六合彩橡皮章壹拾玖顆
、六合彩手冊壹本、前期簽注單壹箱、本期簽注單壹箱,均沒收
。」應更正為「扣案之傳真機玖台、碎紙機壹台、計算機壹拾貳
台、電話壹台、六合彩橡皮章壹拾玖顆、六合彩手冊壹本、前期
簽注單壹箱、本期簽注單壹箱、帳冊壹本、六合彩簽注單肆張、
中獎號碼登記單貳張、監視鏡頭壹台、監視主機壹台、電腦螢幕
壹台、匯款帳號登記簿貳本、聯絡電話簿壹本、銀行存摺壹拾肆
本及支票代收款項簿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案被告等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諭知沒收扣案物品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載部分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