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胡文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